《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汇集已按现行规定公布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和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等相关信息,是企业及相关从业者进行经贸活动的“政策百科全书”。
2018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迎来了第1198期。
本期公告数量:6项
关键词:货物通关、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预裁定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
01货物通关更便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67号
为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便利货物通关,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
1.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2. 申报进口时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3.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申报。
02 这些企业上名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91号
根据《2018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3号),现公布2018年度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条件的企业名单。
03公司合并 绕不开的反垄断审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贝克顿-迪金森公司(Becton, Dickinson and Company)与美国巴德公司(C. R. Bard, Inc.)合并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
04进出口贸易 心里更有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36号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2.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3.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05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进行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68号
为减轻广大进出口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2018年1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暂缓向海关报送2017年度《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海关总署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会同工商、商务等部门推进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待改革完成后,进出口企业将通过国家统一平台报送年报。具体报送时间、方式和年报内容等将另行公告。
06这项修改要注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69号
为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