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公告取消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实施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申请人无特殊情况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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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裁定新规对外贸人、报关人很重要!
事关归类、审价与原产地优惠,
不要等在你的商品报关要出口时,才因为各种归类歧义或价格质疑等问题栽了跟头,到时再补救可就麻烦了!
各种疑义问题想要申请预裁定,需要在商品出口的3个月前就的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5)。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六、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7):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见附件8)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八、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见附件9)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按照规定方式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十、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人提交的《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作出。货物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符的,该《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予适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十五至二十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实施。
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十三、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规独家消息整理
根据日前深圳海关培训会议上所透露的消息,有以下两点值得大家关注:
价格预裁定目前仅限于进口商品;
法律法规若发生变化,预裁定结果可能会失效;资料不真实、裁定错误等情况预裁定结果会被撤销。
预裁定热点问答
1问:哪些企业能申请预裁定?
答: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发货人。
2问:申请人可以就哪些海关事务提出预裁定申请?
答: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8位税则号列);
②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或原产资格;
③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④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项。
3问:原产地预裁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原产地预裁定包括两块内容:
①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预裁定;
②对进出口货物原产资格的预裁定。
原产地预裁定是指海关对适用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涉及的货物原产地进行预裁定;
海关审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原产资格预裁定是指对货物是否具备享受具体优惠贸易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资格做出预裁定。
海关审核依据是相应的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
4问:归类预裁定、海关预归类、归类裁定有什么区别?
答:详情见下表:
项目 适用范围 有效期 受理范围 适用对象 归类预裁定 全国海关 3年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对商品归类无明确规定 申请企业 预归类 制发海关所在关区 长期有效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对商品归类有明确规定 申请企业 归类裁定 全国海关 长期有效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对商品归类无明确规定 所有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2月1日起海关已不再受理预归类申请。
5问:申请人向海关申请涉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的预裁定,其中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哪些?
答: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6问:申请人向哪个部门申请预裁定?
答:预裁定申请人应当向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预裁定。将注册地直属海关确定为预裁定机关,既便利企业与海关的信息沟通和实地调研,又便利海关对企业进行规范和指导,也与纳税人属地管理保持一致。
7问:提出预裁定申请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人一般应在货物拟进出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这里的特殊情况指:
①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②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8问: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提出预裁定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向海关提交申请。
从提出申请到海关做出预裁定决定,申请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预裁定所有文书的提交、补充、查看、打印等操作。
9问:海关作出预裁定需要多少时间?
答: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10日的预裁定申请受理期限内;海关作出预裁定过程中,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的作出预裁定期限内。
10问:预裁定的效力和有效期是?
答:任何一份预裁定决定都在全国海关适用,预裁定决定自《预裁定决定书》作出之日3年内有效。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11问:原产地预裁定的效力如何?
答:对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所涉货物,原产地预裁定可以在货物申报进口时作为原产地证据文件提交;部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则可以凭原产资格预裁定出具原产地自主声明,用以代替原产地证书(目前可以采用此模式的协定包括《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和“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2问:申请人如何使用《预裁定决定书》进行申报?
答: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逐项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载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货物,不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或者实际进出口情形与提交的《预裁定决定书》所述情形不一致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13问:预裁定决定书会公开吗?
答:除涉及商业秘密外,海关将公布预裁定决定,以便预裁定决定发挥最大作用。申请人在申请时勾选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将不予公开。
14问:预裁定对以前进出口的货物有效吗?
答: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不影响预裁定决定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的退补税行为及企业法律责任认定。
15问:预裁定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阿哒观点:
“预裁定申请”需提前3个月提出,这个规定对许多企业来说都在实行上困难较大,要么在离出口日期还相对较远的日子里注意不到这些问题,要么等到疑义问题发现时货物已经过几天就要出口了。预裁定新规的时间限定让许多人颇为烦恼,大家怎么看呢?
文章转自:江苏跨境外贸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