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中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工业、农业和旅游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云南省结算纳税,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2016年1-4月网络销售额达到150万元,1-8月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1-11月网络销售额达到450万元,网络销售同比增长超过15%,预计全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补助。企业通过期货电子交易产生但未发生实际产品交割并产生销售收入的交易,不属于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商贸流通、农业、旅游企业和纳入统计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2016年1-4月网络销售额达到150万元,1-8月网络销售额达到300万元,1-11月网络销售额达到450万元,网络销售同比增长超过15%,预计全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三)补助标准
2016年预计全年累计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实际补助金额由各州市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本地区资金额度进行适度调整。
(四)资金下达、补助方式
为落实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综合考虑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采取“分段审核,因素法分配,分批兑现”的方式分配下达资金。资金分配主要依据经各州市审核上报的2016年1-4月网络销售额占全省比重、州市同期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占全省比重、州市同期外贸进出口占全省比重、绩效考评等4个因素,权重分别为0.6、0.2、0.1、0.1,并设置差异修正系数为1。其公式为:
其中:
—表示各地分配的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补助资金;
表示按因素法分配的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资金规模;
表示差异修正系数;
表示第个因素数值量占比;
—表示第个因素的权重。
公式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如下: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补助资金=(州市经审核上报的2016年1-4月网络销售额占全省比重×0.6+州市同期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占全省比重×0.2+州市同期外贸进出口占全省比重×0.1+绩效考核情况×0.1)×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年度预算×差异修正系数1。
省商务厅按上述因素法测算结果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下达电子商务补助资金到各州市。各州(市)商务部门对申报企业2016年网络销售额分1-4月、5-8月和9-11月三个时段进行审核,各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分时段对达标的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申请报告(第一次申报提供);
*2.《2016年云南省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补助申报表》;
*3.承诺书;
*4.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提供);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提供);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提供);
*7.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一次申报提供);
*8.自建网站(平台)需提供网上交易明细单、相对应的银行往来明细帐页(需银行盖章)、系统后台数据截图(或其它能证明其真实性交易的材料)、网络域名所有权证明、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注册备案证明)。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的需提供第三方系统后台数据截图、佣金、返点积分发票或其它证明材料。
9.企业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制度、股权结构关系、部门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资金配套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第一次申报提供)
注:带*材料为必须提供项,如不提供,不予支持。
二、职责分工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各州(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各州(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及时性和安全性负监管责任。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各州(市)报送的相关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向各州(市)拨付补助资金。
三、监督检查
各州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及网络销售额进行核查,向州市商务、财政部门出具真实性、效益性和合规性审核报告,并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奖励,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外公布。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要建立项目资金文件归档制度,及时将申报材料和相关批复文件归档,接受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的审查。省级相关部门将建立完善信息甄信查询系统,对提供网络查询档案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