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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19号公告 !影响进出口及加工贸易
来源:海关总署加贸司、宁波海关 / 2018-03-14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新监管模式和大家熟悉的传统的加工贸易模式相比会带来哪些变化呢?让发布君带你们来好好看一看~

 

改革目标

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和运作规律,简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手续,优化关企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和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促进守法便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新监管模式的特点

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传统监管模式,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特点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逐步推行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改革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试点海关

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海关。

 

各试点海关统一使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试点企业条件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 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

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新监管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对比

 

退出机制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  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  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  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 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 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不再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本文转自海关发布 供稿:海关总署加贸司、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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