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享受主体 具备免税运营资质的经营企业。 2 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4.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5.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办理流程 1.设立口岸免税店的数量、口岸,由口岸所属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批。 2.口岸免税店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设有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的口岸应对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统一招标。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进出境客流量较小、开店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可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3.招标人或口岸业主经招标或采用其他经核准的方式与免税品经营企业达成协议后,应按程序向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4 咨询及经办部门 瑞丽、河口、勐腊财政局及相关属地海关,0871-12360(海关热线)。 咨询及经办部门 云南省各边民互市区(点)所在地商务部门、海关,0871-12360(海关热线)。 1 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措施的通知》(署综发〔2022〕45号),可在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2 政策问答 问:是否强制要求进出口企业参与? 答:各种通关模式并行,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及条件参与。 问:企业参与“运抵直通”模式,是否要提前掌握进出口货物基本信息? 答:为了加快口岸物流通行效率,提前获知进出口商品信息,海关可在货物进入口岸监管场所前,对货物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无布控信息的货物即快速放行。 3 咨询及经办部门 咨询:0871-12360(海关热线)。 具体业务咨询及经办部门为各口岸现场及隶属海关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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