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落地加工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独有政策)
(一)增值税可实行“征三抵九”“征三抵十”
边民、边民合作组织、落地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经加工后的货物,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境内发生再销售的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落实增值税征税、免税政策和发票管理等政策,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等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市场和落地加工产业的发展。
1.境内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境内销售的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享受与国内货物同样的税收优惠。
边民、边民合作组织在境内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其中,与境内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联系较为紧密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①免税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如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等免税范围内的货物。
②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③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免税。个人按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至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下调至1%。
注意: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边民互市进口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支持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落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是指农产品经加工后货物适用13%税率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的范围,依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附件)。
①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自开的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规定可加计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②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规定可加计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③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下调至1%),依规定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④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除农产品外的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规定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从事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和流通等其他类型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除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外,其他类型企业(包括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非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等)购买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边民、边民互助合作组织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购进边民互市进口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②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边民互市进口商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3%、1%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下调至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分别按3%、1%)抵扣进项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边民互市进口商品,取得一般纳税人按13%、9%、6%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分别按13%、9%、6%)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及《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咨询:
瑞丽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陈自星
瑞丽市税务局 丁璇
瑞丽市投资促进局综合股 杨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