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磨憨盐塘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磨憨盐塘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磨憨盐塘水库扩建工程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工程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签订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合同,确需建设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该工程征地涉及的磨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征地范围内人口。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和 分户,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迁入的人口不按移民对待。要加强对工程征地区的管理,一律不得新建房屋及附属物,其他新建的项目规划不得与水库建设发生冲突。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区内批准或组织实施新植林木、新垦荒地,违者所涉及耕地、林木及其它设施一律不作资产 登记,损失自负,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有关单位应埋设工程征地区界桩,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建设发展局与项目所在地的磨憨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全面准 确调查复核好本辖区内移民人口及房屋、土地、树木等实物指标登记工作。 五、工程建设征地区涉及的磨憨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全力支持磨憨盐塘水库扩建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六、磨憨镇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由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建设发展局 和磨憨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并负责协调与此相关的其它工作。 特此通告 勐腊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